本规程适用于对建筑或建筑群的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的功能、性能和安装质量的最终检测。本规程亦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质量检验和自检。
CECS 182-2005由行业标准-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CN-CECS 发布于 2005-05-24,并于 2005-10-01 实施。
CECS 182-2005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P30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1.040.01 建筑物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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