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12312-7:2005由英国标准学会 GB-BSI 发布于 2006-02-27,并于 2006-02-27 实施。
BS EN 12312-7:2005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V56 机场地面服务系统及设备,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49.100 地面服务和维修设备。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技术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第 4 条中列出的危险,这些危险在按照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给出的规范进行调试、操作和维护飞机运动设备期间可能出现。 它还考虑了当局、飞机和地面支持设备 (GSE) 制造商以及航空公司和装卸机构认为必不可少的一些性能要求。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 ——带驾驶员住宿的飞机牵引车; ——步行控制的飞机移动设备; ——坡道集成系统的可移动部件; ——连接杆,用于所有操作,利用飞机移动设备,例如: ——推回; ——维护拖车; ——调度拖车(操作拖车)。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 ——飞机牵引车上的地面电源装置; ——坡道集成系统的固定坡道装置(固定轨道); ——特殊牵引设备(例如用于回收)。 该欧洲标准没有规定噪声和振动的要求。 EN 1915-4 和 EN 1915-3 分别处理了噪声和振动。 本欧洲标准不涉及标准汽车底盘和停机坪上其他车辆的危险。 EN 12312 的本部分不适用于 CEN 发布本欧洲标准之前制造的飞机运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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