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45510-4-5:2002由英国标准学会 GB-BSI 发布于 2002-08-30,并于 2002-08-30 实施。
BS EN 45510-4-5:2002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F20 电力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27.040 燃气轮机和蒸汽轮机、蒸汽机,27.100 电站综合。
本标准指导了发电站(电站)用煤炭装卸及散装储存设备采购技术规范的编写。 本采购指南不适用于核电站核反应堆厂区内使用的设备。 本指南的编写过程中并未考虑此类设备的其他可能应用。 本指南涵盖煤炭装卸和散装储存厂可能需要的所有永久性设备,例如: ——卸车机或翻车机; ——驳船或卸船机; ——场内煤炭装卸机械、煤炭堆垛机和煤炭取料机(斗轮、铲运机); ——配煤筒仓、缓冲筒仓、料斗、锅炉房料仓; ——带式输送机之间的转运塔; ——带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 ——金属结构(塔架、输送隧道); ——筛子和破碎机; ——煤金属分离器(磁性或非磁性件); ——取样装置、连续秤; ——卸料机或梭式带式输送机填充锅炉房料仓。 一些规定可能适用于其他固体燃料、添加剂、副产品和废物。 本指南不包括码头、铁路线或公路、轮船、火车、卡车和其他到达工地的运输方式及其在工地内的延伸。 它不包括用于压实煤堆的移动设备,例如推土机。 本指南涵盖的设备是根据其功能而不是设计类型来定义的。 因此,规范的指导是以性能术语来说明的,而不是通过要提供的设备的详细描述来指定的。 本指南向潜在购买者指示如何准备其规格,以便: ——设备类型和容量与系统的其他元件正确连接; ——达到预期绩效; ——辅助设备尺寸合适; ——达到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求; ——适当考虑评估过程和要采用的质量措施。 本指南不确定任何给定合同的规格类型(例如详细、性能、功能)或供应范围,这些合同通常根据买方的项目策略来决定。 它不涵盖: ——通常在调查的不同部分中出现的任何商业、合同或法律问题; ——合同确定的任何责任分配。 本指南不规定询问中文件的安排。 注:由于全面的欧洲环境政策仍在制定中,本指南不涉及设备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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