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合格评定和基本要求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1.1 本标准适用于: a)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供暖、热水生产、制冷、照明或洗涤并在其正常水温不超过105℃的燃具。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和装有这种燃烧器的加热设备也视为燃具。 B)除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和装有这种燃烧器的加热器外,在市场上单独销售的、用于装入一个燃具中或组装成这种燃具的安全装置、控制装置、调节装置和组件(简称配件)。 1.2本标准不适用于那些专门设计用于工业场合实施工业过程的工业燃具。
GB 16914-2003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2003-09-11,并于 2004-04-01 实施,于 2013-11-01 废止。
GB 16914-2003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Q82 供气器材设备,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1.040.20 商业和工业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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