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以下用途的打桩设备的安全要求:
a) 使用桩或其他纵向构件建造地基、泥浆墙或挡土墙;
b) 拆除桩;
c) 排放或注入元件的安装。
桩材料可以是木材、混凝土(预制或现浇)或钢材(管材或轧制型材)。
此外,桩可能具有联锁功能,使相邻的桩能够连接在一起。
本欧洲标准涉及与打桩设备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当它们按预期使用且在制造商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参见附录 A)具有以下内容: 设备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卸;运行中和停止运行的设备;在桩位之间移动设备;设备的储存。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消除或减少重大危险所产生的风险的适当技术措施。
打桩设备包括:
a) 打桩机,由承载机械(履带式、轮式或轨道式、浮动式)、引导装置、引导装置或其他引导系统组成,例如直接安装、吊杆支撑、摆动、引导笼或自由骑行;
b) 打桩和拔桩设备,例如冲击锤、拔桩器、振动器或静态推/拔桩装置;
c) 附件,例如桩帽、头盔、板、随动件、夹紧装置、桩处理装置、导桩器、隔音罩和冲击/振动吸收装置、动力组/发电机以及人员升降机或平台。
此外,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墙设备。
此外,适用于连续墙设备的特殊要求在规范性附录 C 中给出。
如果打桩机的承载机械由挖掘机、起重机等组成,则该承载机应在本标准要求的范围内遵守其自己的标准。
标准不适用。
如果打桩设备也打算与钻孔附件一起运行,则也应遵守 EN 791,但稳定性要求除外,稳定性要求应符合本欧洲标准 (EN 996) 的 4.1 条。
当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需要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附加要求。
资料性附录 E 为在没有该设备欧洲标准的情况下用于地基行业的灌浆和注射设备制造商提供信息和指导。
它不是本标准的规范性部分,也不包含有关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足够指导,以实现符合任何 EC 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欧洲标准主要适用于 CEN 批准之日后制造的机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