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欧洲标准规定了动力旋转和气缸割草机的设计和构造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包括步行控制和骑乘式割草机、草坪和花园拖拉机、专业割草机以及带割草功能的草坪和花园拖拉机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 EN 786 涵盖的机器、草坪修边机、连枷割草机、割灌机、自动(机器人)割草机、镰刀式割草机或农用割草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旋转式割草机:切割装置是大致圆形的中央驱动单元,其上安装有一根或多根非金属细丝或者一根或多根非金属的枢转安装的切割元件。
这些切割元件依靠离心力实现切割,单个切割元件的动能不超过10焦耳。
它描述了消除或减少其使用中产生的危险的方法——此外,它还规定了要提供的信息类型。
由制造商提供的有关安全工作实践的信息。
本标准不适用于 EN 60335-2-77 和 EN 50338 所涵盖的割草机。
本标准中涉及的重大危害列表在附录 A 中给出。
附录 A 还指出了危害哪些尚未处理。
除操作员以外的人员处于驾驶位置时,尚未处理与除切割装置和地面接触部件之外的驾驶式机器(定义 3.28)的动力驱动部件接触的风险。
本标准未涉及环境问题和 EMC。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其作为 EN 发布之日之前制造的动力割草机。
注:减少噪音和振动风险将是目前正在制定的本标准修订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