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排放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市区及非城市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一类功能区。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食品加工单位的油烟排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对居民居住环境有影响且有投诉的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也应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DB 50/21-1999(废止)(7个)由重庆市地方标准 CN-DB50 发布于 1999-02-01,并于 1999-02-01 实施。
DB 50/21-1999(废止)(7个)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60 污染物排放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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