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申请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的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应当符合隔离检疫需要。”(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申请成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
(二)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申请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的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应当符合隔离检疫需要。”(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申请成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禁止进境物(《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够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
完成分析后,APHIS将着手制定规则,允许属于限制类别的植物进口,如果因植物进口的相关风险不能有效减轻,则禁止其进口。该法规在5月27日的《联邦记事》上发布,6月27日生效。 此前美国的相关法规仅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分为禁止进境和限制进境两种类别,并不像进口水果、蔬菜那样要求事先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APHIS不允许禁止进境类植物繁殖材料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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