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适于享用和足够洁净的饮用水质量上,指令规定了成员国的义务(第4条),对一系列参数(微生物的、化学的以及指标性参数)规定十分严格的最低限值(第5条及附件1),它们大多与健康直接相关,但也有部分与健康不直接相关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对在附件1 C部分,对于氯、色度或气味的参数值的规定。...
但是,从环保部办公厅《关于通报2014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状况的函》(环办函〔2015〕2238号)通报内容和省环保厅日常巡查监管情况看,我省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仍存在保护区建设不规范、环境综合整治不彻底、监测监控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部分保护区地理界限不明、界碑界桩标识缺损严重,存在公路桥梁及输油输气管道穿越、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个别保护区内还存在生活污水直排、畜禽养殖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 ...
第[四十九]三十二条[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事先[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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