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953-1:2012
壳牌锅炉-第1部分:通用

Shell boilers - Part 1: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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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N 12953-1:2012
发布
2012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N 12953-1:2012
 
 
适用范围
概述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容量超过 2 升的锅壳式锅炉,用于在最大允许压力大于 0.5 巴且温度超过 110 ℃ 的情况下产生蒸汽和/或热水。 本欧洲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将与锅壳式锅炉运行相关的危险降至最低,并提供足够的保护来遏制锅壳式锅炉投入使用时仍然存在的危险。 这种保护将是通过正确应用本欧洲标准各个部分中的设计、制造、测试和检验方法和技术来实现。 在适当的情况下,在相关设备的培训和操作说明中以及当地提供了有关残留危险和误用可能性的充分警告(参见 EN 12953-7 和 EN 12953-8)。 除了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外,制造商还有责任考虑必要的特殊措施,以便根据欧盟指令 97/23/EC( PED)。 注 1 应考虑与 EN 12953-13 中的操作说明和 CEN/TS 764-6 中的危险分析相关的进一步要求。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直燃式和电加热锅炉的要求,包括低压锅炉(LPB、见 3.6) 以及燃气侧压力不超过 0.5 bar 的圆柱形设计的热回收锅炉,由碳钢或碳锰钢通过熔焊制成,设计压力不超过 40 bar。 本欧洲标准涵盖的锅炉适用于陆地用途,提供蒸汽或热水(典型示例如图 1 至 6 所示)。 对于低压锅炉 (LPB),可以接受有关设计和计算的不太严格的要求。 详细信息在相应条款中定义。 注 2:对于燃气侧压力大于 0.5 bar 的锅炉,本标准的规则同样适用。 然而,人们普遍认为可能需要额外的设计分析、检查和测试。 如果特定锅炉是壳体和水管设计的组合,则除本欧洲标准外,还使用水管标准系列 EN 12952。 这种组合的一个例子如图 3 所示。 该欧洲标准适用于发电机,从给水或进水连接到蒸汽或水出口连接以及所有其他连接,包括阀门以及蒸汽和水配件。 如果使用焊接端,则本文规定的要求从安装法兰(如果使用)的焊缝处开始或结束。 排除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锅炉和设备: a) 水管锅炉; b) 非固定式锅炉,例如机车锅炉; c) 导热油锅炉; d) 主承压室由铸造材料制成的锅炉。 e) 泵、垫片等。 f) 砖砌设置和隔热等。 注:EN 14222 涵盖不锈钢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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