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水运发展的需要,统一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沿海桥梁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电缆、管线、隧道等其他水上水下过河、跨海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参照执行。1.0.3跨越内河Ⅳ级及以上航道或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上、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港口河海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其他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咨询乙级或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桥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1.0.4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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