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干燥器的规定工况、验收试验方法和主要性能参数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有效压力(表压)为0.16~40MPa下工作的压缩空气干燥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干燥器: a.液体吸收式干燥器; b.由后冷却器冷却的干燥器; c.过压干燥器。
GB/T 10893-1989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1989-03-31,并于 1990-01-01 实施,于 2013-07-01 废止。
GB/T 10893-1989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J72 压缩机、风机,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23.140 压缩机和气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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