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
港口未设置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和运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单位进行作业时,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水污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单证要求4.船舶应当将船舶水污染物送交具有相应接收能力的码头或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并告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等信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所产生的洗舱水和货物废弃物,船舶还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在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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