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和蓄能泵站机组机械振动的测量方法和评价准则,适用于水力发电厂和蓄能泵站机组正常运行范围内机械振动的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两种机械振动的评价准则,一是利用测量的振动幅值进行评价;二是利用测量的振动幅值相对于振动基准值的变化量进行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水力发电厂和蓄能泵站机组,其额定转速为50 r/min~1 800 r/min,发电机/电动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 MW。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机组:
a) 水轮机与水轮发电机(水轮发电机组);
b) 水泵水轮机与发电电动机(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
c) 独立的水泵、水轮机与发电电动机(三机式抽水蓄能机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机组:
a) 热电厂或工业设备上的泵(见GB/T 11348.3);
b) 用滚动轴承的水力机械或机组;
c) 用水润滑轴承的水力机械或机组;
d) 除用于驱动蓄能泵以外的电动机;
e) 用作同步冷凝器的水力发电机(使用压缩空气泄压涡轮机内的水)。
水力发电厂和蓄能泵站机组的轴承座(支架)和主轴振动(摆度)测定的目的如下:
a) 预防振动过大引起机组损坏;
b) 监测振动特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