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952-1:2015
水管锅炉和辅助设备.第1部分:通用

Water-tube boilers and auxiliary installations - Part 1: General


标准号
EN 12952-1:2015
发布
2015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N 12952-1:2015
 
 
引用标准
EN 12952-16:2002 EN 12952-5:2011 EN 12952-6:2011 EN 12952-7:2012 EN 12952-8:2002 EN 12952-9:2002 EN 45510-3 EN 764-1:2015 EN 764-2:2012 EN 764-4:2014 EN 764-5:2014 EN 764-7/AC:2006 EN 764-7:2002
被代替标准
FprEN 12952-1-2015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容量超过 2 升的水管锅炉,用于在最大允许压力 PS 大于 0.5 bar 且温度超过 110 °C 的情况下产生蒸汽和/或热水。 作为辅助装置(其他工厂设备)。 本欧洲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满足压力设备指令附件一中必要的基本安全要求,以保证水管锅炉的安全。 这一目标将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正确应用设计、制造、测试和检验方法和技术;提供针对无法消除的危险的保护措施;以及- 提供有关残留危害和其他降低风险措施的信息,这些信息已纳入本欧洲标准的各个部分。 本欧洲标准的要求考虑了适用于水管锅炉的与压力相关的危险,包括由于过热而导致的保压部件故障。 本标准认识到不可能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组合。 锅炉组件 就本欧洲标准而言,锅炉组件包括:  ——水管锅炉,包括从给水入口(包括入口阀)到蒸汽和/或热水出口(包括出口阀,或者,如果没有阀门,则第一条环焊缝)的所有受压部件或出口集管下游的法兰);所有无法通过插入截止阀、相关安全附件和互连管道与主系统隔离的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  ——此外,连接到锅炉的、涉及排水、通风、减温等服务的管道,直至并包括锅炉下游管路中的第一个隔离阀;  ——独立点火的再热器,并单独提供其安全附件,包括所有控制和安全系统。 制造商可以自行决定将以下设备和组件集成到组件中;可隔离的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和相关的互连管道;供热或燃烧系统;准备并向锅炉供应燃料的装置,包括控制系统;向锅炉提供给水的装置,包括控制系统;热水厂的压力膨胀容器和水箱。 其他工厂设备 a) 锅炉支撑钢结构、绝热材料和/或砖结构以及外壳; b) 为锅炉提供空气的装置,包括由燃烧气体加热的送风机和空气预热器; c) 将烟气通过锅炉输送到烟囱入口的设施,包括引风机和位于烟气去除路径中的减少空气污染的设备; d) 锅炉装置运行所需的所有其他设备。 排除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锅炉装置: a) 除固定式锅炉以外的锅炉; b) 锅壳式锅炉; c) 电锅炉; d) 核初级电路,其故障可能导致放射性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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