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312-17:2004+A1:2009
航空地面辅助设备.具体要求.第17部分.空调装备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 - Specific requirements - Part 17: Air conditioning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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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N 12312-17:2004+A1:2009
发布
2009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N 12312-17:2004+A1:2009
 
 
引用标准
200 98/37/EG-1998 EN 1050:1996 EN 1915-1:2001 EN 1915-2:2001 EN 1915-3:2004 EN 1915-4:2004 EN 779:2002 EN ISO 12100-1:2003 EN ISO 12100-2:2003 EN ISO 13850:2008 EN ISO 13857:2008 ISO 1034:1973
被代替标准
EN 12312-17-2004 EN 12312-17/prA1-2008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技术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第 4 条中列出的危险,这些危险在飞机地面支持的特定空调设备的调试、操作和维护过程中可能出现,并且按照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的规范进行。 。 它还考虑了当局、飞机和地面支持设备 (GSE) 制造商以及航空公司和装卸机构认为必不可少的一些性能要求。 本文件不涉及空调机械本身的危害,而是涉及此类机械具体应用的设备,例如飞机地面支持设备。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带有蒸发器的可移动空调设备,用于从外部对民用航空器内部进行冷却、加热和通风(地面空调)。 示例参见附件A。 它还适用于安装在旅客登机桥可移动部件和/或固定中央飞机空调设备可移动部件上的空调装置和配件,例如软管、耦合器,无论是安装在旅客登机桥上还是集成的坡道。 本文件没有规定噪声和振动的要求。 噪声和振动分别在 EN 1915-4 和 EN 1915-3 中处理。 本文件不涉及标准汽车底盘和停机坪上交通的危险。 EN 12312的本部分不适用于CEN发布本标准之前制造的空调设备。 EN 12312 的这一部分旨在与 EN 1915-1、EN 1915-2、EN 1915-3(针对车辆)和 EN 1915-4 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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