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175-3:1998+A1:2010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0-11。
EN 1175-3:1998+A1:2010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C90 制药、安全机械与设备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53.060 工业车辆。
* 在 EN 1175-3:1998+A1:2010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卡车电力传输系统的设计和构造的安全要求,该系统由内燃机驱动一台或多台输出电压高达 600 V 的发电机,为功能电机供电。 附件A是规范性的,包含“发生器-输出和测试规则”。 注 1:在涵盖各种工业卡车类型的非电气要求的其他标准中引用了本标准。 注 2:本欧洲标准未涵盖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的特殊要求。 当卡车在以下气候条件下运行时,本标准的要求适用: 最高环境温度,连续工作:+40°C;最低环境温度: ——20℃;服务海拔:最高2000米;相对湿度:30% 至 95% 范围内(非冷凝)。 该标准涵盖了卡车预期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特定危险。 对于施工、运输、调试、退役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应参考 EN ISO 1210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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