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

公安/司法/军队

直达仪器谱

    重庆-重庆 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4/05/15
    类型:招标公告
    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选人: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盖单位章)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北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5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比选招标公告................................................................................................................................................... 4

    一、竞争性比选条件...............................................................................................................................................................4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招标范围.............................................................................................................................................4

    三、项目最高限价...................................................................................................................................................................4

    四、竞标人资质条件要求......................................................................................................................................................4

    五、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4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5

    七、联系方式............................................................................................................................................................................5

    第二章 竞标人须知........................................................................................................................................................................ 6

    一、项目名称:.......................................................................................................................................................................6

    二、建设地点:.......................................................................................................................................................................6

    三、建设内容:。.....................................................................................................................................................................6

    四、比选招标范围:...............................................................................................................................................................6

    五、计划工期:.......................................................................................................................................................................6

    六、质量要求:.......................................................................................................................................................................6

    七、竞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6

    八、投标文件份数、装订要求、密封................................................................................................................................7

    九、投标报价............................................................................................................................................................................7

    十、工程结算............................................................................................................................................................................8

    十二、投标有效期.................................................................................................................................................................10

    十三、开标程序.....................................................................................................................................................................10

    十四、比选评审小组的建立................................................................................................................................................11

    十五、投标保证金.................................................................................................................................................................11

    十六、履约担保.....................................................................................................................................................................11

    十七、交易服务费及代理服务费.......................................................................................................................................12

    十八、农民工工资保障........................................................................................................................................................12

    十九、重新比选招标............................................................................................................................................................12

    二十、中标通知及签订合同...............................................................................................................................................12

    二十一、投诉处理部门及联系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16

    一、评标办法.........................................................................................................................................................................16

    二、评审程序.........................................................................................................................................................................16

    三、初步评审.........................................................................................................................................................................16

    四、详细评审.........................................................................................................................................................................17

    五、评标结果.........................................................................................................................................................................18

    六、否决投标条款.................................................................................................................................................................1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9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2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5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7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78

    第六章 图纸............................................................................................................................................................................... 7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80

    (一)投标函.........................................................................................................................................................................8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84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6

    (四)竞标人基本情况表....................................................................................................................................................89

    (五)项目管理机构............................................................................................................................................................90


    (六)其他资料.....................................................................................................................................................................91

    (七)技术部分.....................................................................................................................................................................92


    第一章 竞争性比选招标公告

    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

    竞争性比选公告

    一、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比选招标项目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比选人(代建业主)为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与业主自筹等多渠道解决,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运营进行竞争性比选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

    2.2 工程地点: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

    2.3 工程规模:新建蔬菜大棚100亩。

    2.4 招标范围:新建100亩热镀锌钢管大棚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项目的后期运营。

    2.5 工期:施工工期60日历天;运营期:8年(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三、项目最高限价

    本工程最高限价为¥1880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元整)

    四、竞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1、施工资质:竞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运营资质:竞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范围包含农业相关内容。

    五、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比选的竞标人,请于2024年5月 15 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人民政府网(jiangjin.gov.cn)上仔细阅读和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竞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比选招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5.2. 竞标人报名时间:2024年5月 15 日至2024年5月 17 日。

    5.3. 竞标人报名方式:凡有意参加比选的竞标人,需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扫描件发邮箱的方式进行报名,QQ邮箱:2489064024@qq.com。未报名的比选企业不得参与本工程比选。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5月 18 日 10 时30分至11时00分。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5月 18 日 11 时 00 分,地点为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议室。

    6.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4 开标时间:2024年5月18日11时00分。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18584526897

    代理机构:重庆北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麻纱市街3幢第1层12号

    联 系 人:杨老师

    电 话:15086629460


    第二章 竞标人须知

    一、项目名称: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

    三、建设内容:新建100亩热镀锌钢管大棚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项目的后期运营。

    四、比选招标范围:新建100亩热镀锌钢管大棚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项目的后期运营。

    五、计划工期:施工工期60日历天;运营期:8年(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六、质量要求:完成合同内容并经比选人验收合格;运营符合质量要求。

    七、竞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一)、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资质条件:(1)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运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范围包含农业相关内容。

    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须已在竞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中标后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建设法定职责,不得随意更换,如果更换,比选人将书面报告监督部门并作相关处理。

    须提供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身份证、竞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其他要求

    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须为竞标人本单位人员。

    竞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竞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竞标人单位法人章。

    (2)竞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自拟)。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竞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竞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个人),须包含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和参保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明细(养老保险),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有效的电子印章)。

    八、投标文件份数、装订要求、密封

    (一)投标文件: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在封面标注“正本”、“副本”字样。副本须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二)电子文件一份:提交方式为U盘,电子文件的内容至少包含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及软件版),须注明工程名称并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

    (三)投标文件正、副本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可分册装订)。

    (四)封套注明项目名称、竞标人名称,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投标报价

    (一)本项目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报价。竞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竞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竞标人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本工程最高限价为¥1880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元整),竞标人编报的项目投标总报价和各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比选人给出的最高限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须按清单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十、工程结算

    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综合单价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

    结算总价=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Σ措施项目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Σ其它项目费(如果有)+Σ规费+Σ税金+Σ设计变更、漏项及新增部分金额+Σ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

    (一)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子项综合单价以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承包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竞争性比选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本工程的组织措施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按实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时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按实调整。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①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要求以暂估价计列的项目和设计变更的项目除外)。

    ②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如果有),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等配套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③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以项计列或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技术措施清单漏项或不报价或报价为零,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清单综合单价内。中标后必须按发包人的指令及施工设计图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

    ④技术措施清单中以暂定价计列的项目(如果有),中标后,根据发包人(包括审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认可的工程内容按实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合同条款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按国家相关规范计费。

    (4)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0.4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5)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6)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7)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若涉及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十一、进度款支付:

    一)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二)工程款的付款方式:经比选人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交付完成并经区级验收,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金额的80%;完成最终结算备案(审核)后支付至最终结算备案(审核)金额的97%;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最终结算审核工程价款总额的3%。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不计息)支付质保金。

    在拨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项目人员备案证明》和江津区税务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同时在完工清算前,承包人应提供由江津区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建筑安装(劳务)工程竣工清算表》,项目税款清算完毕后,再进行最后款项的拨付。

    十二、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十三、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核验参加比选招标会议的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竞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竞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封装情况检查:竞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封装情况并确认;

    (四)逐单位随机开启投标文件袋。公布竞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五)竞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六)开标结束。

    十四、比选评审小组的建立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比选人依法组建。

    十五、投标保证金

    无。

    六、履约担保

    (一)竞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金额:中标价的10%。

    (二)担保方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号)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

    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提交时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

    (四)履约担保的期限:采用现金担保的,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如遇延期,履约保函应相应延期。

    (五)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采用履约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如遇工程延期,履约保函应相应延期。

    十七、运营相关要求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日历天之内须主动签订建设范围内土地(经营权)运营协议,以签订合同之日作为运营起算时间;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联合体投标的,由负责运营的联合体成员签订。

    2、中标人签订运营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100亩×700元/亩×8年一次性向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缴纳土地溢价收益,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担保金及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运营期内剩下未缴纳年限的经济损失。联合体投标的,由负责运营的联合体成员缴纳土地溢价收益。

    3、大棚修建完成后,资产归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八、交易服务费及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为4900元。

    十九、农民工工资保障

    签订《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如不履行承诺,依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理。

    二十、重新比选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招标:

    (一)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合格的竞标人少于2家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中标通知及签订合同

    (一)中标通知

    比选人在完成竞争性比选招标后,比选招标结果应立即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比选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比选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则按序依次递取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签订合同

    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有权向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竞标人名称

    密封

    情况

    投标报价(元)

    质量

    目标

    工期

    项目

    经理

    签名

    备注


















































































    比选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

    我单位拟建的 汪庄村蔬菜基地加工厂房建设项目

    于 年 月 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 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元)。中标工程范围: ,工程规模为 ,中标工期 日历天,质量要求:完成合同内容并经比选人验收合格。 项目经理由 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签订合同。

    特此通知。

    比选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一、评标办法

    本项目比选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二、评审程序

    1、按本章初步评审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按本章详细评审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竞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部分进行评审打分。

    3、对投标总报价、技术部分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竞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竞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1

    初步评审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七项规定。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七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七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七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七项规定。

    竞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签名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

    投标文件的份数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八项规定。

    投标总报价

    1、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竞标人承诺满足以下内容: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竞争性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如有)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十五项规定。

    四、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投标总报价

    (70%)

    70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竞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2、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100%×(竞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所有经评审合格的竞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7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 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最多扣5分。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

    技术部分

    (30%)

    5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编制要点:技术方案的内容完整和编制内容合理、可靠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1.竞标人技术部分得分按评标委员会打分的取算术平均值为该竞标人技术部分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技术方案不超过200页。

    5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编制要点:各单项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程序和措施,即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能减少干扰加快施工进度,对项目重难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是否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

    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5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编制要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监督机构健全,并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段。

    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5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编制要点:建立了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施工安全保证目标明确, 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5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编制要点: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方案中总计划和控制性工期是否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各关键节点的工期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确保重点部位如期交工投用,是否制定合理可行的赶工措施,尽量实现提前完工的目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5

    6、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

    编制要点: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方案中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机具和设备的类型、型号、数量、质量等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否决投标条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一)初步评审不合格的;

    (二)符合比选文件中的其他废标、无效竞标条款。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

    3.工程立项或备案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 日历天。

    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完成合同内容并经比选人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最终工程结算总价以江津区审计局或江津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或备案结果为准。

    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不低于25%(以设备采购为主的工程项目不受比例限制)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在拨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项目人员备案证明》和江津区税务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同时在完工清算前,承包人应提供由江津区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建筑安装(劳务)工程竣工清算表》,项目税款清算完毕后,再进行最后款项的拨付。

    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及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四大控制要素;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书名称及号码: 。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

    七、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竞争性比选文件及修改文件;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

    (9)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2)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书面形式的协议或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十四、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捌份,承包人肆份。

    (以下为签名盖章页)。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GF-2017-0201格式,内容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项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本项补充1.1.1.11~1.1.1.16目:

    1.1.1.11 竞争性比选文件:指本工程的竞争性比选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比选人发出的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资料。

    1.1.1.12 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1.1.1.13 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

    1.1.1.14 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15 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1.16 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方式: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方式: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1.1.6 其他

    本项补充1.1.6.2~1.1.6.3目:

    1.1.6.2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

    1.1.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相应规范要求执行。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竞争性比选文件及补遗文件;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

    (9)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2)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书面形式的协议或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7天内。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具体以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

    (2)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7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 。

    1.8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4《廉洁从业协议》。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现场出入的管理,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及其他主管部门、协作单位有权出入 。

    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并承担费用(已含在承包单位实施范围的除外)。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仅限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专用条款14.2.1.2约定执行。

    2.发包人

    2.2.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2.4.1.1 提供场地: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

    施工场地未能及时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及时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顺延工期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承包人自行安排实施,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安排实施,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期间,如果承包人需要另外开辟道路,须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全部工作和费用;场内便道按承包人编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费用已包括在承包总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承包人应结合现场情况对其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校验要求:/。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和邻近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有按相关规定执行。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本款细化为3.1.1~3.1.10项:

    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

    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

    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 4 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3.1.10.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按规范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3.1.10.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3.1.10.6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1)承包人入场后7天内应按合同文件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等提供办公场地和网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承包总价中。

    (2)除总承包实施范围以外,施工进出场道路(含既有道路)的修建或维护、施工期间交通警示标志标牌和信号设备的完善、弃(借)土场管理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向在该项目施工的其他单位免费提供,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承包总价中。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提供其所需施工水电接口、搭建临时设施场地、材料设备的堆场、施工通道等,允许其利用承包人的施工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施。水电按表计量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若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同时施工,由承包人实施管理和配合工作,施工现场管理、协调、配合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承包人免费提供给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合同中另行约定的除外)、独立施工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及服务,以及可能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承包总价中。

    (4)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提供工地进出道路,并提供现有施工场地。

    (5)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在现场搭设办公室、材料设备的堆场等场地。

    (6)办理施工手续要求:承包人须在开工前按重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建委、质监、安监、市政、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行办理或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建设手续、临时用地和占道、交通转换和管制、爆破作业、夜间施工、排污等)(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处以违约金5000元,在本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移交前承包人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完工程不受损坏,如因承包人直接或管理原因造成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包括其它专业或施工单位所有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实际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计单位、受损单位共同核定;如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承包人拒不支付经核定的损失费用或故意拖延支付时间,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费用在下一次支付款项中扣除并转支损失方。工程移交后由甲方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建委渝建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工程验收前必须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出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

    (9)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扰民、民扰、安全、消防、保卫、交通、市政、供电、供水、环保、周边关系等工作相关的一切费用,如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应由责任方承担。

    (10) 凡设计图及说明要求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简称通告)等国家和重庆地方强制性规定相矛盾的,一律以“通告”和强制性规定为准,其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3.1.10.7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承包总价中。

    3.1.10.8 承包人的其他义务和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监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安全手续。承包人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应缴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应缴纳的各项规费由分包人缴纳或由承包人代扣代缴。

    (2)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遵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进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3)承包人应负责对施工所产生的所有余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外运和倾倒,并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承包总价中。

    (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和夜间施工使用的所有照明、围栏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现场安全保卫。

    (5)负责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需采取的排水、降水、防洪措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红线内、外土石方发生垮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发生土石方发生垮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清除土石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承包总价中。

    (6)承包人毁坏施工场地红线外的一切青苗、花木以及房屋、构筑物、管线等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为了不受可能发生的市网停电的影响而延误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并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

    (8)承包人应考虑水压不足或临时停水的影响,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以及其他水压不足时的加压措施,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

    (9)承包人应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施工、整改及验收工作。

    (10)其它事宜双方协商。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保存和保护负责。

    B、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确保公用道路畅通,妥善存放并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材料或剩余材料。发包人在室外工程施工前,承包人须将该场地内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障碍物全部清理出场,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交付工程的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临时设施、塔吊基础)等,以致不影响发包人室外施工。工程竣工交付15天后上述物品须被清除和运走。

    C、承包人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指令。承包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均须按招标时确定的项目专职人员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D、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情形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发包人指令原因之外。

    E、承包人所承建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工作,在发包人监督情况下,由施工单位负责测量,如发包人对测量数据有疑议由发包人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复测,如果是承包人原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反之由发包人承担。

    F、承包人应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监理及发包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H、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须提前三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由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公章发出,发包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均不得无故拒收对方文件。

    G、非承包人原因的连续8小时以内临时停水停电、施工场地不足、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合同价款中已充分考虑,不另行增加。

    H、承包人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承包人确保不因上述原因使发包人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I、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书面指令的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条款在工程质保期内仍然有效。

    J、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的工程提供配合服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及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四大控制要素;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交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否则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3.2.2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专 业: ;

    证书名称及号码: ;

    联系方式: 。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交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否则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1、死亡;

    2、因工期延长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

    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8、其它正当理由确需更换。

    本款补充3.2.6项

    3.2.6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3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

    3.3.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的相应要求。

    3.5分包
    不允许分包。
    3.7履约担保

    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号)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5)履约担保的期限:采用现金担保的,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如遇延期,履约保函应相应延期。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采用履约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如遇工程延期,履约保函应相应延期。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完成合同内容并经比选人验收合格。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及相关单位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本款补充5.3.5项:

    发包人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影响的任何费用,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5.4.3项:

    5.4.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5.6款:

    5.6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

    5.6.2 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安全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

    (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50-13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12.4.4(2)中第②款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6.1.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按渝建发〔2014〕2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确保安全施工及施工范围内和范围外一定距离内的现场安全,其费用已包括组织措施费中。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发包人发生或承担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罚款、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的,应由承包人来赔偿。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

    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设施,承包人聘请的电工、焊工、机械驾驶员等专业工人应持证上岗,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产生的损失、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6.1.10-6.1.12项:

    6.1.10 安全施工与检查

    6.1.10.1承包人应全面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以及现场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条例,并负责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方面的条款或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等引起的全部处罚、责任和费用。

    6.1.10.2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安全会议,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安全报告和建议,并负责监督、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承包人必须保持经常性的例行自检,记录在案。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6.1.10.3承包人维护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包人或监理可随时检查。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的,承包人还应另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6.1.10.4发包人应积极协调与周边的关系,但对因承包人违反当地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环境管理规定时所造成的罚款,应由承包人自负。

    6.1.10.5承包人要认真做好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保养维护工作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事故。

    6.1.10.6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内安全措施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6.1.11 安全防护

    6.1.11.1承包人应按要求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费用。本工程防护按规范执行。

    6.1.11.2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做场地硬化、场地必要的围挡、排水沟等,施工集中清洗车辆。

    6.1.11.3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内防护措施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6.1.12 事故处理

    6.1.1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或工伤(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

    6.3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6.3.1~6.3.13项:

    6.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6.3.2 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3.3 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

    6.3.4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

    6.3.5 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

    6.3.6 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3.7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3.8 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

    6.3.9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6.3.10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6.3.11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6.3.12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6.3.13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交,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监理人应在具备开工条件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7.4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3天。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本工程如因拆迁、搬迁等因素造成工程进度累计受阻,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工期,但不得办理费用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2(5)目执行。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雪灾、洪水、高温、霜冻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资料为准)。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相关费用不增加。

    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发生工期延误情况,承包人必须在48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报告,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相关指令。承包人未按前述办理的,视同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力。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本工程所有材料(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或甲供材料除外),承包人必须保证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并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

    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

    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

    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

    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2.4 本工程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组织供应至施工现场,运输、上下车及保管均由承包人负责。本合同工程使用的主要和特殊材料、设备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确认,并按规定报送检验,质量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承包人所供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在进场半月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材料、设备单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数量,以备查验。

    8.2.5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已使用的承包人应负责拆除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6 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规范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如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能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材料用于工程。

    8.2.7 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报送及封存。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9.4现场工艺试验

    9.4.1一般检验试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6)勘察设计变更;

    (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11)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符合地方、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工程变更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0.2变更权

    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0.2.2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10.3变更程序

    10.3.3 变更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名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10.3.3 项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10.4变更估价

    若施工期间存在工程材料或工程项目重新核价或认价,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实施或材料使用前报经发包人认可,否则在工程办理结算时不予认可。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价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

    (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若涉及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该项市场价不参与浮动。

    本款补充10.4.3项:

    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技术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技术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技术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11.价格调整

    不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等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竞争性比选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2、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并经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予以计量

    (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原因修改原设计图纸而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5)合同内工程量及变更增减工程量必须分别提交,并清楚说明及付上书面计算依据,因承包人提交资料依据不全,计算书混乱、发生严重错误等原因造成发包方不能有效及准确计量,发包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工程款的付款方式:经比选人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交付完成并办理初步结算后支付至初步结算金额的80%;完成最终结算备案(审核)后支付至最终结算备案(审核)金额的97%;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最终结算审核工程价款总额的3%。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不计息)支付质保金。

    在拨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项目人员备案证明》和江津区税务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同时在完工清算前,承包人应提供由江津区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建筑安装(劳务)工程竣工清算表》,项目税款清算完毕后,再进行最后款项的拨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本款补充13.1.3项:

    13.1.3双方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位: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隐蔽工程及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的其它中间验收工程(政府质监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执行其要求)。

    (1)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名后(承包人应有验收前的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可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其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补救措施,由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进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视为工期延误。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如承包人故意拖延影响验收,影响工程投用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经档案验收合格的完整的纸质版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套,电子版二套(刻光盘)。

    (4)基本要求为完成竞争性比选文件、清单、合同及图纸约定的全部发包内容,工程实体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且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满足以上条件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组织验收。

    (5)竣工验收前,必须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资料初步验收,否则,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并装订成册,装入档案盒内,移交给发包人档案管理人员签收,承包人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档案人员有权拒绝签收。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甲方要求移交。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索赔增减金额;

    (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办法

    14.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计价原则

    采用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综合单价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

    结算总价=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Σ措施项目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Σ其它项目费(如果有)+Σ规费+Σ税金+Σ设计变更、漏项及新增部分金额+Σ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子项综合单价以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承包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竞争性比选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本工程的组织措施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按实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时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实调整。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①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要求以暂估价计列的项目和设计变更的项目除外)。

    ②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如果有),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等配套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③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以项计列或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技术措施清单漏项或不报价或报价为零,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清单综合单价内。中标后必须按发包人的指令及施工设计图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

    ④技术措施清单中以暂定价计列的项目(如果有),中标后,根据发包人(包括审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认可的工程内容按实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按国家相关规范计费。

    (4)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0.4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5)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6)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7)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若涉及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4.2.1.3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最终工程结算总价以江津区审计局或江津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或备案结果为准。

    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送的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根据《重庆市江津区江跳线二期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项目结算管理制度(试行)》开展结算工作。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4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本条补充14.5-14.6款:

    14.5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

    (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

    14.6 工程结算其它依据

    工程结算按江津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15.1.1缺陷责任: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应自发包人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到达现场,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并承担修复费用。若承包人迟延履行的,每迟延一次,视情节轻重承担违约金1万-10万元。若承包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修复,所发生的修复费用以及管理费(按修复费用的20%计取)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发包人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到期前2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缺陷质检验收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后期移交管养单位一并参与质检验收工作。

    15.1.2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承包人施工范围均属保修范围,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发生的修复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并移交后,无论何种原因,工程需要维修,承包人均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维修工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3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1)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载明的格式或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上级银行;

    3)保函金额为: 。

    4)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约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竣工结算价的 3% ;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质保期(一年)满无质量问题返还质量保修金。

    (2)质保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②不采用。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

    16.违约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结算时拒不接受发包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承包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2)%支付违约金。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

    (10)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5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1)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5安全管理协议)。

    (12)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到发包人单位上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检测单位、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1‰支付违约金。

    (15)承包人未在开工令发出前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及开设民工专户的违约责任:除按18.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6)发生第16.2.1项(11)目、16.2.1项(12)目、16.2.1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万,累计不超过2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万,累计不超过20万。

    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2)%/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万,累计不超过10万。

    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

    (17)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合格竣工结算资料,除按14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9)不论任何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应在到期前办理延期,有效期延续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如银行保函有效期出现中断,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履约保证金。

    (20)不论任何原因,导致工期延期,风险担保金(如有)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应在到期前办理延期,有效期延续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如银行保函有效期出现中断,按风险担保金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风险担保金金额。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6.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自愿放弃请求人民法院调减违约金数额的权利。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以及主张权利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2)重大疫情、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应自行照管工地;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8其他

    18.8.1 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8.2 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日历天之内须主动签订建设范围内土地(经营权)运营协议,以签订合同之日作为运营起算时间;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担保金和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签订运营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100亩×700元/亩×8年一次性向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缴纳土地溢价收益,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担保金及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运营期内剩下未缴纳年限的经济损失。

    3、投标人为联合体中标的,施工单位须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保证质量完成项目建设,运营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运营方案,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保证项目运营收益;各成员之间须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障项目的施工及运营建设。

    22. 合同附件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件3: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6:履约保函保函示范文本

    附件7:土地(经营权)运营协议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园路与广场铺装、假山、叠石、置石、园林理水、园林设施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1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拒绝按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修复工程支出的实际金额。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六、质保金的退还

    质保期(一年)满无质量问题返还质量保修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七、本文件生效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3:廉洁从业协议

    廉洁从业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

    1. 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 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协议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授权的代理人:


    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了确保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违约金额

    较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0.5‰

    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2‰

    特别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4‰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承包人建安费总额的1‰的安全奖励。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附件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字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字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字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

    (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附件:

    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承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我单位负责承建的(工程名称)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审核。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章):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签名并加盖项目章:

    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名:


    附件6: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且双方同意按照本工程中标通知书、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正式合同,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 天,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法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 核验方式: 。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土地(经营权)运营协议

    (格式自理)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自行下载。


    第六章 图纸

    自行下载。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竞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投标函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 竞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 项目管理机构

    (七) 其他资料

    (八) 技术部分


    (一)投标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竞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竞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竞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竞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 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

    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 (项目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由

    联合体牵头人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 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 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

    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 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职责分工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



    6.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7.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8.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9.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注: 1.在联合体协议书第 5 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竞标人基本情况表

    竞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六)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保








































































































































    注:附人员证件、社保证明及相关人员信息资料


    (七)其他资料

    (格式自拟)


    (八)技术部分

    (格式自拟)



    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空白清单).PDF
    招标文件(永兴汪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2024.5.15).doc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