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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关键词: 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安全 管理来源: 互联网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颁布。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分类、研究、保存和运输、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该条例规定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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