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方法> 生物信息学技术> 数据库>命名法规 rules of nomenclature

命名法规 rules of nomenclature

关键词: 命名 法规来源: 互联网

为了把标志生物分类群的学名臻于完善状态而制定的国际命名规则,植物、动物以及细菌、园艺植物等都各自单独制定成文为国际命名法规[Inter- national rules of botanical( zoological, etc) nomenclature,在动物方面往往也称为国际准则( International code) ],其修订由国际会议进行,内容细节虽有不同,但对于清理过去的混乱,预防将来的混乱是一致的原则,为此,限定了命名上的起始点 [从林奈( C. von Linné)的著作起始 ],规定名称在发表时的必要条件,作为整理的标准采取优先权模式法。另一方面,为了方便起见设立了保留名( nomen conservandum)。现行法规是经过许多变更而逐渐稳定的。在植物方面是经过巴黎法规( Paris code, 1867)、罗彻斯特法规( Roches- ter code, 1892)、维也纳法规( Vienna code, 1905) [与此相反在美国的是美国法规( Americancode, 1907) ]到 1930年在剑桥( Cambridge)的国际会议上开始建立现行法规的基础。在动物方面是经过斯特立克兰德法规( Strickland code, 1842),达尔法规( Dall code, 1887);化石动物经过地学的都维勒法规( Douvillé code, 1881),到柏林( Berlin, 1901)的第五次国际动物学会会议,基本上奠定了基础。现行法规是在巴黎( 1948)制定的。

 

推荐方法

Copyright ©2007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