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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拟建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2017.6.28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政府重点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内部电子追溯体系。《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审议,法规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有关种养殖、畜禽屠宰等监管职责统一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一道门”。食品安全领域其他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的事项,建议经研究论证后列入今后的立法计划,分步实施。

   《草案修改一稿》从实际出发,目前暂时只要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几类政府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一道门”

   针对深圳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修改一稿》分别作了几大规定。比如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标准。《草案修改一稿》一方面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结合深圳实际并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食品相关推荐性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标准指导意见,鼓励引导企业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另一方面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的实施情况纳入食品检验范围。《草案修改一稿》还采纳了部分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将原属于经贸信息、城市管理部门有关种养殖、畜禽屠宰等的监管职责统一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真正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一道门”。

   婴幼儿配方食品等要建立电子追溯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食品安全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草案修改一稿》从实际出发,目前暂时只要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几类政府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对于其他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则只要求其建立内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强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责任。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取得效果。《草案修改一稿》还规定被约谈后未依法进行整改,或者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在特区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拒不道歉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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