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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缺失 约束不足 城市光污染该由谁埋单?

2013.7.18

  光亮工程和光污染该对立吗?

  不能把光污染和光亮工程完全对立起来,关键在于光亮度的把控,要与城市功能分区相配合。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协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2010年,广州市为举办亚运会而兴建了珠江两岸光亮工程。完工还不到一年,在2011年6月,广州又计划投资1.5亿元对工程进行升级改造。因市民反对,投资数额缩减至不到4000万元,但仍然缔造出了前所未有的璀璨夜景。此前,位于广州珠江新城的地标建筑——“广州双塔”的灯光装饰工程,也因创意平庸、色彩堆积而遭到质疑。

  一面是酝酿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另一面是不惜重金打造亮化工程,恐怕这样的前后矛盾才是导致光污染非但无法抑制,反而日益严重的根本原因吧?

  “事实上,现在许多提高城市光亮的举措,是官方着意推动的结果。当一些重大盛事在城市举办时,补贴建筑物业主开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是不是意味着也要罚政府?”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副主任周剑云说。

  改善城市形象的初衷或许可以理解,但老百姓是否真的需要这些“不夜城”呢?以河南郑州为例,河南市自2002年以来开始重金打造不夜城,没想到一开始就遭到了质疑。数据显示,自2002年实施夜景照明工程以来,郑州共有1100余幢沿街单位楼体实施亮化改造,夜景灯总数达13万盏,轮廓灯覆盖长度达到 34万米,用电量惊人。至于这项工程的目标,竟然是“连成线、亮成片”。从这里,我们似乎看不到任何科学规划的理念。

  “决策者应该从城市规划阶段,就对光污染予以重视并统筹考量。”有关专家表示,不能把光污染和光亮工程完全对立起来,许多城市都需要夜景来烘托城市特征、营造城市商业氛围,这无可厚非。社区、街道、公园等公共地域晚上也需要照明保障市民的正常活动安全。关键在于光亮度的把控,要与城市功能分区相配合。

  周剑云建议,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功能区划采用调整协商的做法,例如城市商业区、一些地标性的沿江路段,可以适当增加光照的允许程度。而对于居民住宅区,则应在保障基本照明的前提下予以控制。此外由于各人的体感、局部地段受光体验有所不同,有关部门还可以根据居民意见,予以局部调整,甚至给予适当补偿。

  域外视野

  应对光污染国外有何高招?

  □成立专门组织研究光污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国外发达国家光污染问题出现更早,因此对光污染展开的研究也较早、较多。国际上成立了几个知名组织专门研究光污染,如1921年成立的国际照明委员会,最早提出夜景照明光污染问题的组织——国际天文学会等。美国于1988年成立了国际黑暗夜空协会,是研究光污染的公认权威组织,也是第一个呼吁关注光污染危害的组织,其在22年的工作中成绩显著。

  一些国家也已经开始重视光污染防治,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2009年6月16日,美国医学协会(AMA)一致投票支持努力控制光污染。因为光污染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美国十几个州制定了有关光污染的法律法规,例如犹他州在2003年制定的《光污染防治法》;新墨西哥州在2000年颁布了《夜空保护法》,规定室外照明要安装适当合理的装置防治光污染,并应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法国将光污染归为相邻关系侵权的一种;瑞典在《环境保护法》中列举了很多环境污染类型,其中就包括光污染;德国没有将光污染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这种侵权类型。目前,只有捷克设立了光污染防治法即《保护黑夜环境法》。

  来自英国伦敦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5月,英国阿伯里斯特威斯的法院向当地一家政府休闲中心委员会处以总价为7900英镑的罚款,其中600英镑的补偿金用来弥补自2001年12月~2004年5月期间,这个委员会的强光对培根先生一家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培根先生认为,管委会的强光距离他家后院仅60码,他跟他同样76岁的妻子芭芭拉经受了3年地狱般的生活。判决颁布后,这个休闲中心的发言人表示已经完成了补救工作,培根先生今后将不再受到灯光的干扰。

  □对夜间照明有严格规定,夜景照明主要采取内透光方式

  在美国大片中,我们常常看到灯火辉煌的纽约市中心。在电影画面的影响下,我们曾误以为:纽约是一座不眠的城市。直到记者到美国出差才了解到真相——纽约市对夜间照明设计和规划有严格的规定,像霓虹灯这种设施只允许集中建在时报广场周围,其他地方要么不允许出现,要么对面积和亮度进行限定。在时间上,纽约也并非每天都是一种表情,只有在节假日才会出现灯火通明的景象,而且凌晨两点后必须关灯。站在帝国大厦可以俯瞰纽约全城,只见中心商业区有一大片亮光,四周很多地方是黑漆漆的一片。

  来自澳大利亚悉尼市一家建筑设计所的设计师向记者介绍说,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是悉尼建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旅游观光必不可少的一项,但是悉尼的夜景照明主要采取内透光的方式,利用建筑物的房间窗口来设计夜景,让灯光从窗口透出,从而达到美化建筑的目的。他认为,建筑物立面泛光照明是通过建筑墙面对光的反射和散射来产生夜景效果,大量的反射光射向了与视线方向相反的天空,既污染了天空,也减弱了夜景的设计效果。如果墙面是反射率较高的釉面砖或金属板时,射向天空的反射光分量就会更多。而内透光照明的用光方向则恰恰相反,因为它的透出光多集中在水平线以下的半个空间中,有效地提高了用光效率,同时减少了夜景照明导致城市天空发亮的负面效果。

  案例分析

  上海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遭遇尴尬

  行业技术规范欠缺约束

  就在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04)(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后的第二天,就有一位饱受强光直射的上海市民,以家中受到光污染为由,将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停止光污染的侵害,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记者了解到,当时的原告陆先生居住在上海市浦东区博山东路,对面就是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永达公司)。据陆先生介绍,永达公司的汽车销售展厅每天晚上19时到次日早上5时,一直开着强烈的太阳灯,刺眼的灯光射入屋内,严重影响了他的夜间正常休息。《规范》的出台让他看到了希望,但投诉后他发现,自己的处境依然不容乐观。市容环卫管理局虽明确表示,接受景观灯造成的光污染投诉,但环保部门同时表示,他们想管却无权管。原因在于《规范》只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约束力,同时环保部门也没有处罚权。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规范》贯穿始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师认为如果原来起诉的话,可能面临依据、证据上面的问题,《规范》出来以后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规范》可以认定永达公司已经构成了光污染。同时,《规范》的出台给审判工作带来了积极的意义。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曹法官告诉记者:“对于处理这些不可量物,在以往的实践中,可能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断,由于这个标准的出台,这种主观判断就变得更加客观,更加科学。”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的处境有些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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