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更好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激发高等学校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高等学校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绩效工资分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有效开展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健全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要按照规定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完善人事管理系统,及时维护人员信息,按照程序和要求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总量内,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成效,列入高等学校分类考核内容,改革不到位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