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严厉执法,不足以确立食品安全法的高度权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根本上要靠法治,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食品安全法越有权威,食品安全就越有保障。我国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其理念和制度的实践性、科学性、先进性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认可,并被美国起草《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时所借鉴。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和遵守,再科学、再先进的法律,若得不到有效实施,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只有通过持之以恒、公平公正的严厉执法,才能真正确立食品安全法的高度权威,使食品领域的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乃至自觉,进而推动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逐步树立起宪法法律至上的权威和尊严。

  (四)不严厉执法,任何监管体制的调整、执法人员的增加和技术手段的更新都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是一个部门集中监管好,还是多个部门综合协调监管好?是按品种监管好,还是分段监管好?综观世界各国实践,都是根据各自国情建立最适合本国的监管体制,很难得出一个孰优孰劣的结论。至于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客观地说,基层和一线确实存在着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经费不够、技术装备缺乏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成效,应当尽快予以解决。但这似乎不是当前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像发生“三聚氰胺”、“瘦肉精”这样涉案企业多、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恶性违法事件,又岂能简单归咎于“体制不顺”和“缺人”、“少钱”、“无设备”?如果不严厉执法,该查不查、该办不办、机制麻木、制度休眠,放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滋生蔓延,那么体制再顺、人员再多、经费再足、设备再新,我们的食品安全仍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