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思路混乱。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的进路也值得进一步反思。从《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看,我国在立法上承认了“基于风险”的进路和
“基于技术”的进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标准制定的进路都处在混用不清的状态。本应适用“基于风险”进路的环境标准却依照“基于技术”进路来制定,而另一些本应“基于技术”进路来制定的环境标准最后却按照“基于风险”的进路来制定,导致标准过高,不能实行。另一些标准制定虽明确提出要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最终却陷入了“基于技术”的进路中,使“成本和收益分析”成为了口号。

  第三,公众缺位。在我国,除了最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公布了编制说明外,其他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都未公布编制说明或有关标准制定的其他文件。从环保部的网站上看,各环境标准草案的意见征集也都向几个固定研究机构发出,却不会向公众公布全部内容。即使公布,环保部也没有对标准中的一系列科学术语向公众进行简单、明了的解释和教育,使得公众没有更多的机会来理解和评价环境标准的制定。虽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2006年)第33条第二款有中有对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信息公开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公众并不经常主动登陆环保部网站,无从知晓正在修订中的环境标准,更无法提出有效、合理的意见。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我国环境标准制定流程中,收集、处理和回应公众意见的环境是被排除在外的,意见征集和讨论都限于专家、科研机构和标准制定机关之间,即使有公众将意见提交给标准制定机关,这些意见也没有畅通的反馈渠道,无法影响标准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