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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2014.5.29

  日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办法称,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具体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分析认为,中央印发对地方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考核,对地方政府实现考核,地方政府必然会做出积极的措施。从而大气污染有望得到控制,同时对大气治理等环保类产品需求会激增,对该板块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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