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 新机遇!一览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重大变革!
科技奖励,因与单位评比、人才帽子评比密切相关,成为部分科技人员的至高追求。从近几年奖励评比来看,科技奖励变得越来越难、越来越卷了。国家奖、省部级奖、社会科技奖三个角度近几年的改革与变化如下: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
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确定了定额定标的评审制度,一二等奖独立表决,一等奖落选不会降格参评二等奖。同时实施提名制,所有奖种开放专家提名,组织机构、部门提名不限奖种和数量。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17年,国务院)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
1.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一、二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
定额。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
3.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4.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5.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三大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每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6.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7.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获奖科技人员,通过专项基金及时予以救助。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新的提名方式,直接导致提名项目数量大幅增加,从每年1000项左右激增到1800余项,获奖率也从约30%降到14.7%。
2021年度、2022年度国家科技奖已经暂停了两年。各种消息来看,2023年度国家科技奖会启动,部分省市也宣布了2023年度国家奖即将启动。2023年度将成为历年来最难的一届国家奖,潜在的报奖项目可能超过了3000项。
在“严控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大背景下,如果不控制提名奖种与数量,2023年度国家奖获奖率极有可能降到10%以下。
根据目前的大家对国家奖改革的期待,2023年度国家奖极有可能实行提名指标限制、加速评审进程,让专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科研攻关而非报奖上。
年份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总数 | 获奖数 |
2020 | 333 (3) | 333(4) | 1135(12) | 1801 (19) | 264 |
2019 | 295(5) | 298(5) | 956(18) | 1549 (28) | 296 |
2018 | 272 (3) | 306 (8) | 913 (34) | 1491(45) | 278 |
2017 | 209(4) | 261 (14) | 603 (27) | 1073(45) | 271 |
2016 | 223(11) | 213(9) | 586(8) | 1022(28) | 279 |
2015 | 138(3) | 200(8) | 576(25) | 914(36) | 295 |
2014 | 145 (2) | 191 (10) | 601(8) | 937(20) | 318 |
2013 | 146 (4) | 188 (2) | 602(10) | 936(16) | 313 |
(注:括号内为形审不合格项目数量)
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未来奖励做了进一步规定,尤其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决定了未来国家奖的评审分组、各学科获奖比例将发生重大变化。部分规定如下:
1.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2.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3.有科研不端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
4.省部级奖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专家解读
1.明确提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2.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区分四大类别,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样只设定创新性、应用效益、客观贡献等方面的原则性条件标准。 (原条例将国家科技进步奖分为四种类别: 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和国防安全类取消三大奖国籍限制,促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引进
4.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科研诚信
(来自:钱七虎、薛其坤、江澜、王恩东、赵宇亮,国奖办)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2023年2月,科技部发布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重新定义了省部级奖励,在省部级奖励种类减少的同时,要求“严控数量、提高质量”。目前正式版本尚未发布,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重大变化,摘录解读如下:
1、重新定义省部级奖励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设置地方特色的奖励类别;(2)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具有相关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者。(3)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解读:(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设立省奖;(2)国家安全领域可以设立部级奖,评审保密项目;(3)其他国家各部委均不准设奖;(4)注意:社会力量奖没有取消哦!本文件是《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17年)的补充文件,按照方案要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
2、取消省奖评审保密项目
(1)【部属单位参评省奖】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主要实施应用地或者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2)【保密项目参评部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原则上按所属领域对应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参加相应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解读:今后省奖不再设专用项目组,不准评审保密项目,国内所有保密项目去评部级奖励。
3、禁止重复报奖
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解读:同一科技成果不得同时参评多个省部级科技奖,但是社会科技奖励不属于省部级奖励范畴,获得或者正在申报社会科技奖励的成果,是可以申报省部级奖励的。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成果是否可以申报社会科技奖励,要看目标社会科技奖励办法的规定,每个学会/协会的规定均不一样,谨防陷入重复报奖导致的学术不端。
国内现有查重措施是失效的,希望政府拿出可靠的查重定义、查重措施、惩罚措施。
4、精简奖励数量
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在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解读:目前北京、广东、山东、上海等部分奖励核心省市,已经取消了三大奖的三等奖,三大奖总数也从300种左右降为200项以内;部分省也将一年一报的申报模式改为两年一报。未来相信更多的省份会跟进修改奖励办法,精简奖励数量。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高质量发展,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权威性公信力强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导向】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本地区、本领域发展的实际需要,聚焦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在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服务。
第四条【职责分工】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政策指导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本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管理,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奖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设置地方特色的奖励类别。
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具有相关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者。
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情况,明确奖项名称、奖励范围、类别、等级和评奖周期等,严格控制奖励数量,规范提名、评审、授奖程序,保障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立法程序要求征求科学技术部意见。
第七条【奖励形式】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颁发获奖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奖章、奖牌、奖金等。奖励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和部门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部属单位参评省奖】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主要实施应用地或者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九条【保密项目参评部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原则上按所属领域对应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参加相应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十条【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提名者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在提名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把关。评审组织者在受理审核中,对发现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本地方、本部门奖励办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授奖情形的,不予受理。
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评审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评审组织,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式方法,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评审过程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十二条【监督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奖励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可以公开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和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撤销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奖励撤销机制,对以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奖励,并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宣传与保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对获奖者和获奖成果的宣传工作,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十五条【备案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制定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报科学技术部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备案管理日常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备案要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或修改完成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送函、相关办法文本及制定或修改说明,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一个奖励周期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完成后,应当自奖励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周期内的奖励工作情况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违规纠正】科学技术部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督促设奖主体自行纠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协同发展】科学技术部推动建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管理互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推广,充分发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诚信联建】科学技术部推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联合建设机制,为强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的科研诚信审核创造便利条件。科研诚信记录应作为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的重要依据。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兵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奖励工作,要求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省部级科技奖励作为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和国家安全领域科技进步、调动基层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9年颁布后,至今已实施23年。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与要求。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要求省部级科技奖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优势,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2020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次修订发布,明确了设立省部级科技奖的基本要求。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科学定位省部级科技奖等改革要求。对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目前省部级科技奖励存在目标定位不够突出、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奖励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制度,引导省部级科技奖励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总体考虑和起草过程
一是突出方向性和时代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科技评价、学风作风建设等部署要求贯彻于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各环节、全过程,体现在具体条文中。二是体现进步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充实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设立、运行和服务保障机制等相关内容,夯实底线要求,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严谨,同时鼓励发挥地方和部门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并加强与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的衔接,更好地规范和指导省部级科技奖励特色化高质量发展。三是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保持条文基本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框架结构和相关表述进行优化调整,增强系统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同时针对问题突出并已形成共识的内容进行修改,确保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2022年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深入开展了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摸底调研,全面了解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现状和主要问题、改革发展建议,起草形成了修订初稿,发送各省级地方、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合理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奖励定位和原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服务。
(二)明确设奖要求。一是按照《条例》修订内容,调整了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设奖主体范围。二是明确了奖励办法制定的基本内容、有关要求以及奖励形式等,进一步规范奖励程序,保障奖励的权威性。三是完善了部属单位完成项目参评省级科技奖以及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参评部级科技奖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奖励运行机制。一是省、部级科技奖励应当围绕提名、受理、评审、监督以及奖励撤销等环节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二是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技奖;已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技奖。三是省、部级科技奖励应当加强宣传与保密管理,更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四)加强备案管理和服务保障。一是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备案制度和具体要求,以及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目录管理办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省、部级科技奖励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管理互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推广。三是推动建立省、部级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联合建设机制,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授奖的重要依据,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本文件精神,国内各省启动了省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省奖的获奖数量也从400项逐步减为300项、200项,获奖等级也逐步开始淘汰三等奖,仅保留一等奖、二等奖(特别优秀的可获得特等奖)。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三地近三年的科技奖励受理、授奖情况,可以发现:
三大奖受理项目数量整体呈现大幅增加趋势:北京市从2019年的518项增加到2021年的870项,上海市、广东省三大奖近三年年均增加约200项,每年受理项目均已超过1100项。
授奖比例越来越低:奖励受理项目大幅增加的同时,授奖数量变化不大。北京市三大奖授奖比例从30%降到20%;上海市三大奖授奖比例从37%降到约23%,随着上海取消三等奖的评审,未来获奖率将降低到20%以内;广东省三大奖授奖比例已经从25%降到16%,成为各省最难。
三省具体如下:
(1)北京市科技奖受理、获奖情况
年份 | 2022年度 | ||||||||
奖种 | 突出贡献奖 | 杰出青年奖 | 国际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人物奖 合计 | 三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59 | 99 | 12 | 131 | 65 | 582 | 170 | 778 | 948 |
评审 | 2 | 9 | 10 | 42 | 20 | 127 | 21 | 189 | 210 |
获奖率% | 3.39 | 9.09 | 83.33 | 32.06 | 30.77 | 21.82 | 12.35 | 24.29 | 22.15 |
年份 | 2021年度 | ||||||||
奖种 | 突出贡献奖 | 杰出青年奖 | 国际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人物奖 合计 | 三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46 | 144 | 8 | 122 | 54 | 694 | 198 | 870 | 1068 |
获奖 | 1 | 9 | 6 | 30 | 12 | 149 | 16 | 191 | 207 |
获奖率% | 2.17 | 6.25 | 75.00 | 24.59 | 22.22 | 21.47 | 8.08 | 21.95 | 19.38 |
年份 | 2020年度 | ||||||||
奖种 | 突出贡献奖 | 杰出青年奖 | 国际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人物奖 合计 | 三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31 | 42 | 6 | 81 | 47 | 426 | 79 | 554 | 633 |
获奖 | 1 | 7 | 6 | 35 | 11 | 104 | 14 | 150 | 164 |
获奖率% | 3.23 | 16.67 | 100.00 | 43.21 | 23.40 | 24.41 | 17.72 | 27.08 | 25.91 |
年份 | 2019年度 | ||||||||
奖种 | 突出贡献奖 | 杰出青年奖 | 国际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人物奖 合计 | 三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48 | 62 | 5 | 63 | 45 | 410 | 115 | 518 | 633 |
获奖 | 2 | 6 | 3 | 15 | 12 | 127 | 11 | 154 | 165 |
获奖率% | 4.17 | 9.68 | 60.00 | 23.81 | 26.67 | 30.98 | 9.57 | 29.73 | 26.07 |
(2)上海市科技奖受理、获奖情况
年份 | 2022年度 | |||||||||
奖种 | 科技功臣奖 | 杰出青年奖 | 国际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科普奖 | 人物奖 合计 | 三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 | 74 | / | 203 | 136 | 877 | 56 | / | 1216 | 1346 |
获奖 | 1 | 10 | 2 | 56 | 47 | 182 | 18 | 13 | 285 | 315 |
获奖率% | / | 13.5 | / | 27.6 | 34.6 | 20.8 | 32.1 | / | 23.4 | 23.4 |
年份 | 2020年度 | |||||||||
奖种 | 科技功臣奖 | 杰出青年奖 | 国际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科普奖 | 人物奖 、 合计 | 三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6 | 71 | / | 144 | 99 | 748 | 53 | 77 | 1044 | 1121 |
获奖 | 1 | 10 | 1 | 45 | 33 | 181 | 10 | 12 | 269 | 281 |
获奖率% | 16.7 | 14.1 | / | 31.3 | 33.3 | 24.2 | 18.9 | 15.6 | 25.8 | 25.1 |
年份 | 2019年度 | |||||||||
奖种 | 科技功臣奖 | 杰出青年奖 | 国际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科普奖 | 人物奖 合计 | 三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5 | 33 | / | 106 | 83 | 564 | 44 | 38 | 797 | 835 |
获奖 | 2 | 10 | 2 | 43 | 31 | 205 | 15 | 14 | 294 | 308 |
获奖率% | 40.0 | 30.3 | / | 40.6 | 37.3 | 36.3 | 34.1 | 36.8 | 36.9 | 36.9 |
注:2023年6月,上海市宣布取消三等奖。
(3)广东省科技奖受理、获奖情况
年份 | 2022年度 | |||||||||
奖种 | 突出贡献奖 | 青年创新奖 | 科技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成果 推广奖 | 人物奖 合计 | 四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 | 221 | / | 184 | 61 | 875 | 64 | 221 | 1184 | 1405 |
获奖 | 2 | 24 | 4 | 26 | 16 | 132 | 16 | 30 | 190 | 220 |
获奖率% | / | 10.9 | / | 14.1 | 26.2 | 15.1 | 25.0 | 13.6 | 16.0 | 15.7 |
年份 | 2021年度 | |||||||||
奖种 | 突出贡献奖 | 青年创新奖 | 科技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成果 推广奖 | 人物奖 合计 | 四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 | / | / | 171 | 57 | 715 | / | / | 943 | 943 |
获奖 | / | / | 4 | 22 | 12 | 142 | / | / | 176 | 176 |
获奖率% | / | / | / | 12.9 | 21.1 | 19.9 | / | / | 18.7 | 18.7 |
年份 | 2020年度 | |||||||||
奖种 | 突出贡献奖 | 青年创新奖 | 科技合作奖 | 自然奖 | 发明奖 | 进步奖 | 成果 推广奖 | 人物奖 合计 | 四大奖 合计 | 总体 合计 |
受理 | / | / | / | / | / | / | / | 710 | 710 | |
获奖 | 1 | / | 3 | 23 | 11 | 142 | / | / | 176 | 176 |
获奖率% | / | / | / | / | / | / | / | / | 24.8 | 24.8 |
三、社会科学技术奖
2023年2月,科技部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重点摘录如下:
①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②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③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
④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⑤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