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的政绩考评,我们在起草修订案时就已经明确了。每一个地方政府的领导都想做出成绩,原先却只考核经济指标,如GDP增长多少,并没有把环境质量和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纳入到考核指标里,结果有的地方经济可能发展很快,但环境迅速恶化了。如果把环境保护的情况和政绩结合起来,地方政府就会重视环境保护和水环境质量了。

  经过大家的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后在法律的第五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就明确了地方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如何负责,也把十几年来法律中一直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具体化了。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

  罚款是否应有上限?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实行按比例罚款,而按比例罚款是否应当有上限在法律修订时存在不同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