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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规范重点源监督性监测

2013.10.08

  为实现总量减排目标,各地加强了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在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的当下,促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达标排放,十分重要和紧迫。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当前,如何提高国控重点污染源达标率?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监督性监测多部门联动机制。对获得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环境监测部门要与监察、总量、污防、科标等部门会商,对超标数据认真分析,查找产生原因,并根据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报告,便于环境监察部门及时对超标排放企业下达整改要求和进行行政处罚。

  二是做好对排放重金属企业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涉重金属企业的排放情况及其对企业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认真分析潜在的重金属污染风险,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督性监测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因子开展监测,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认真做好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汇总、报告及分析工作,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负责,严禁随意修改监测数据,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加强本辖区内污染源监测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并对辖区内重点源开展随机抽测,切实加强在线监测的比对监测工作,提高在线监测的质量。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并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环境质量管理工作。

  四是及时公开监测信息。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 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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