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如下情形:依据2010年4月徐州市政府出台的《关闭小焦化小造纸企业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涉案的原九里区红星造纸厂与美林造纸厂因年产值在5万吨以下被列入淘汰关闭名单。另据细则规定,被列入淘汰关闭名单的企业,如果属于经有关部门批准、证照齐全(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造纸企业,可按照每吨30万元的标准获得专项财政补偿。

  然而案情显示出两家造纸厂获得补偿时并不具有排污许可证。

  办案检察官查阅相关申报材料发现,两家造纸厂本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条件情形,却被同一张证明掩饰:

  “红星造纸厂(同样内容的另一单位为美林造纸厂)是经环保部门批准生产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2002年发放,有效期至2004年,之后市环保局因故在全市停发,该企业在没有拆除前一直是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企业。”

  这张证明的出具人,正是时任徐州市环保局九里分局局长时某,时间签署于20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