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摒弃暗箱操作、关联交易,减少权力寻租和治理腐败,严格垃圾处理市场准入条件,将滥竽充、诚信不佳的公司排除于外,从源头上保障垃圾处理的规范运营,在三(九)部分应当明确提出: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评标审查应当有适当比例的独立专家、居民代表、环保组织代表参加,确保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在第三部分信息公开要求中,应当突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提出:环保部门要依法公开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测、检查、处罚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十三)部分环境执法监管中,对于污染严重的垃圾处理企业,除了限期整改外,还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治理、直至关停,全面适用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部分应当增加规定:在制定全国和地方生活垃圾处理十二五规划时,要保持透明、问计于民、大范围征求民意,科学、客观、全面地回顾、总结、评估、论证,高度重视和认真听取民众的建议、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