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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环保督察实施方案

2016.8.0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这是继制定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后,自治区党委、政府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落实迈出的又一实质性步伐。

  《方案》明确,督察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政企同督、依法依规原则,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环保责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环境质量改善、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落实等情况为督察重点,将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督察对象,并下沉至部分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重大环境问题线索展开不定期督察。

  据悉,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分期分批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12个盟市的督察工作。督察报告主要内容将通过自治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按照《方案》规定,督察结果将移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于督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除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交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外,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按规定和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将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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