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先行

  新加坡政府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是立法先行。从60年代开始,新加坡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条例和标准,并不断完善,以控制工业污染。如从1980年起,发电厂、炼油厂等主要空气污染源只准使用硫磺含量不超过2%的液态油发电。对于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要求其必须安装特别设备以确保排放的气体符合国家标准。新加坡政府的环境保护立法,在理念上并无特别之处,在结构上也是宏观的法律辅以具体的法规,但其最大优点是法规条文内容详尽、权责清晰、处罚透明,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在执法方面,新加坡政府实行的是预防、执法、监督、教育为一体的系统模式。从规划管制入手,在土地规划、工业项目的合理选址、发展与建筑等方面实行管制,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系统化的管理,严格执法,定期监测地面空气质量、监控道路上排放污染气体的车辆、评估管制措施的效率。

  新加坡政府的严格程度举世闻名,如对信手涂鸦等恶意破坏环境的行为,甚至规定了严酷的鞭刑。对于一些破坏公共环境者,法律规定让他们穿上印有“垃圾虫”字样的黄色夹克去扫马路,使受罚者深受其辱,产生畏惧心理,降低了再犯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