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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规定这类检验机构需配备28种仪器

2024.3.19

按照(国药监药注〔2023〕20号)要求,为支持放射性药品的研发和使用,鼓励更多具有检验能力的药品检验机构成为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评定的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特制定本程序。

在实验仪器设备方面,《国家药监局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评定程序》对药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建设要求如下:

1、应配备与放射性药品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按检验项目进行功能划分,合理布局,避免不同检验项目相互干扰。放射性药品检验实验室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可参考附1-2。

2、实验室应制定检验设备和辐射防护监测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校准方案等相关文件。应确保设备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3、放射性药品检验用仪器应进行检定、校准或核查。应配备仪器期间核查相关的放射性标准源,并定期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以保持对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4、放射性药品检验用仪器的检定、校准或核查项目应满足检验要求。

5、放射性校准源应由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满足ISO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被视为是有能力的)。应确保放射性标准源满足检验要求,如γ谱仪标准源的γ光子能量应涵盖待测核素的主要光子能量,大小、体积、介质和容器材料应与样品相同。

附件:icon_doc.gif《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体系的意见》.docx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1

放射性活度计

2

放射性薄层色谱扫描仪

3

γ能谱仪

4

γ计数器

5

液体闪烁计数器

6

铅防护手套箱

7

辐射剂量监测仪

8

表面污染监测仪

9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0

气相色谱仪

11

高效液相色谱仪(含放射性检测器)

12

电子分析天平

13

酸度计

14

微量渗透压测定仪

15

可见异物测定仪

16

照相显微镜

17

电热干燥箱

18

超净工作台或隔离器

19

精密恒温水浴箱(或其他具备相同功能的设备)

20

离心机

21

低温冰箱

22

蒸汽灭菌锅

23

生物安全柜

24

恒温培养箱

25

浮游菌采样器

26

尘埃粒子计数器

27

旋涡混合器

28

超纯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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