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局如此,部分债权人向湛江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09年9月8日湛江中院由副院长黄涌任审判长,组织了精干的审判力量,组成了5人合议庭。

  黄涌表示,此类案件一般有四种处理方法:普通诉讼显然行不通;企业重组,又无人问津;如果破产清算,等于彻底让中谷退出糖业市场,清偿比率还要低(估计15%左右);最后只有破产重整一条路,能让企业和社会受到的震荡最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进行简单的立即清算财产,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照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企业破产清算,最大限度地节省社会资源,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安定”。经广东省高院分析,并报最高法院批复,2009年11月13日,同意湛江中院受理包括广西两家糖厂在内的中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八宗破产重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