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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9.29

原文地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09/t20220929_995300.html

名  称

关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2-00377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2-09-26

  文  号环审〔2022〕159号

  主 题 词

关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连云港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连云港港徐圩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云港实华〔2022〕8号)和《关于审批连云港港徐圩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版)的函》(云港实华〔202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六港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码头工程、码头输油管线工程及配套环保、公辅工程等。码头设计年吞吐量1850万吨。

  码头工程位于徐圩港区东防波堤内侧六港池水域近口门处,码头泊位长412米,呈蝶型离岸布置,码头由1个工作平台、2座靠船墩、6座系缆墩和人行桥组成,码头主体采用高桩墩台结构,通过长38米的引桥与管廊桥连接,在引桥和管廊桥交界处设置消控楼平台(长57米、宽28.5米)。码头平台设置4台输油臂(直径400毫米,3用1备),每台输油臂的接卸能力均为3000立方米/小时。对港池实施疏浚,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等公用工程。码头输油管线工程新建2条输油管线,设计直径1100毫米、长度14.6公里、压力2.5兆帕,连接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与后方原油储备基地。管线铺设依托现有和规划公共管廊架。原油外输系统、港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航道、锚地等依托现有工程。

  工程属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总体规划(修订)》确定建设的码头,总体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工程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环境风险。鉴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呈环抱式,本码头布置于港池远端,距岸约11公里,且码头依托的公共管廊架铺设有较多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管线,存在较大的叠加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保护目标主要为海域范围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养殖区、田湾核电站等。工程实施后,油轮海难性事故、码头操作性事故、施工船舶碰撞溢油以及管道原油泄漏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将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溢油可能会对田湾核电站取水口造成一定影响。

  (二)生态影响。工程周边分布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养殖区等生态保护目标。港池疏浚作业、码头构筑物施工扰动海床等将造成底栖生物损失,疏浚引起的悬浮物扩散等将造成渔业资源及浮游生物损害,将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工程悬浮物最大预测影响范围在港池内,悬浮物扩散基本不会对位于徐圩港区防波堤外侧的现状养殖区产生影响。船舶压载水若直接排放可能导致生物入侵。

  (三)水环境影响。本工程位于徐圩港区东防波堤口门处,对周边海域冲淤环境的影响范围主要在疏浚区域,基本不会改变周边海域冲淤条件,对水动力及冲淤环境影响较小。疏浚作业将导致部分区域悬浮物浓度升高。因疏浚海域外侧徐圩港区防波堤作用,施工期悬浮物不会对海域环境敏感目标产生直接影响,涉水施工停止后海域水质可较快恢复至现状水平。工程实施后将对连云港港徐圩港区水体交换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四)其他环境影响。施工产生的扬尘、管线的设备组件及动静密封点泄漏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船舶排放废气等,将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噪声、施工废料、生活垃圾等,运营期噪声、清管油泥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鉴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公共管廊架铺设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管线较多,环境风险概率增加及影响强度增大,徐圩港区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统筹考虑港区整体的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加快建立与港区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事故污染风险相匹配的防控体系,研究港区公共管廊带采用双管廊架方案,进一步强化并落实分区事故应急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建设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建投运时间等,确保有效降低环境风险。

  你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卸油工艺卸油,严禁各类不符合要求的卸油操作,避免因不当卸油引发风险事故。在码头工作平台及引桥设置600毫米高围坎,码头若发生泄漏,事故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处置;码头配备溢油监视设备,输油臂设置紧急脱离装置,在管线入口及引堤根部安装紧急切断阀(电动、气动、手动),配备相关检测和报警系统,严格执行输油作业规程等,实时监控溢油风险的各个环节。高度重视管廊环境风险防范,在管道两侧设置600毫米高围坎,围坎底部联系孔确保常闭状态,地面采取硬化防渗措施;涉海段(总长11.3公里)邻近海域外侧通过新建或加高等方式设置与原油管道同等高度的围挡或挡浪板,在工程和安全可行条件下,研究在管廊架邻近海域内侧设置与原油管线同等高度的围挡或挡浪板;统筹考虑在徐圩港区东防波堤邻近区域规划的起步配套设施区规划建设进展,协同港区管理部门,建设总容积不低于3.5万立方米的3处分区事故应急池。工程依托的连云港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应同步建成1座容积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状态下有效拦截和收集各类污(废)水。加强本工程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按相关规范要求配备充足的应急设备和防火型围油栏、吸油毡、永久布放型围油栏等应急物资,以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响应要求,确保有效控制海域溢油影响。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地方政府、海事、港区等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与联动,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鉴于工程周边分布有其他原油码头、输油管线等,海上溢油风险概率增加,你公司应主动对接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强化应急设备维护保养和物资更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强化区域溢油事故应急能力。开展项目对田湾核电站影响的专题研究和论证,并和相关核电企业和主管部门做好对接,确保不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生态保护措施。疏浚作业应严格控制悬浮物扩散影响范围,对绞吸式挖泥船头采取加罩和加设防污帘等措施。优化疏浚作业时间,避开海洋生物产卵盛期,疏浚作业期间开展悬浮物跟踪监测。制定并落实海洋生态补偿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方案,选择合适海域、苗种和时间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增殖放流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按要求配置处理规模不低于800立方米/小时压载水处理装置,加强对压载水处理装置的维护管理和跟踪监测,确保船舶压载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先进的疏浚设备和施工工艺,精确控制疏浚范围和深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定期对施工船舶进行维护管理以减少悬浮物的产生。妥善收集处理施工期和运营期各类污(废)水,船舶机舱油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码头生活污水定期清运至东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实施分区防渗,对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计及管道防腐设计,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制定并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评估,如发现超标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在连云港港徐圩港区西防波堤规划三港池根部建设宽60米明渠过水通道工程,确保港池水体有效交换。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场地等采取抑尘措施。落实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按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苏环函〔2022〕187号文件要求落实本工程新增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对管线的设备组件及动静密封点,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确保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标准要求。选取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车辆,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高噪声设备布置,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减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地方环卫部门处理,船舶垃圾由海事部门同意的相关单位处置,油泥等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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