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认为,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抗旱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都有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还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立法,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保护。环境保护部提出,考虑到饮用水安全保障涉及多个方面,建议抓紧研究起草保障饮用水安全的专门法律。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主要标志。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6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围绕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工作,2012年2月上旬环资委召开会议,听取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并组成专题调研组,分别赴江苏、江西、河南、湖南等省就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还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相关委员会就辖区内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明确要求认真梳理当前饮用水安全保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