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勇案缺乏监测数据支持

  2008年5月12日,家住江苏省南通市的谢勇与马红梅的儿子谢永康出生。孩子出生后3个多月,夫妻俩发现孩子不能视物,不会笑,不能坐立,不停抽搐,后经医生诊断认定为脑瘫。

  在距离谢勇母亲家不足200米的地方有一家生活垃圾焚烧厂,昼夜不停的排放着臭气熏天的气体,而马红梅怀孕期间及儿子谢永康出生后几个月都一直居住在此。

  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后,谢勇认为,是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污染物造成了儿子脑瘫。2010年10月,谢勇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 心)的法律援助下,以环境污染侵权为由将垃圾焚烧厂经营公司——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 失。

  2011年4月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因原告一方未能举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被告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心援助律师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帮助当事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