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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2021.11.1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80号国务院令)已于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7条。

  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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