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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2021.11.18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424号国务院令,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分为七章: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2条。
      该条例颁布后,农业部和卫生部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
      农业部文件包括《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卫生部文件包括《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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