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承担专项课题到2011年底未验收的单位,不能再次申报同类课题;

  (五)申报单位(含牵头单位及联合单位)必须以与组织机构代码所对应的单位全称申报课题。

  三、申报程序

  (一)由课题牵头申报单位完成申报材料的编制、并报送当地核高基重大专项对口管理工作机构(见附件2)审核及盖章;

  (二)申报指南中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要求的课题,需由当地对口管理工作机构按照指南要求的比例提供配套出资承诺,并在课题申报书的相应栏目中盖章(见附件
3)。地方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在规定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对于入选的课题,若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被评审核减后,原承诺的地方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不得等比例减少,差额部分由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三)牵头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对口管理工作机构将审核及盖章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含申报课题汇总清单、申报资金汇总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承诺等)并行文一式两份,与申报材料一并集中报送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