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认为,有烟草企业采取双重标准,在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对烟草制品包装做不同设计,规避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目前,国内的部分烟草企业宣称,增加令人恶心的警示图片信息,会对其原有产品包装上印制的部分国内名胜古迹及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造成消费者的不良情绪,会与现实中建筑物本身的文化内涵相去甚远。但事实上,烟草企业在向国外一些控烟政策严厉的国家,出口其烟草制品,均在产品上印制了相关的图片信息,已达到符合当地的法规政策销售其产品的目的。

  市消协认为,烟草企业的上述行为已经在客观上侵害到不特定多数吸烟及被动吸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向全社会发出呼吁,加大力度促进我国的控烟立法。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一是明确产品包装的“图片警示信息”,在烟草制品外包装印制与国际通用的吸烟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的图片警示信息,替代现有笼统、模糊的提示语,以减少产品对文盲消费者及低龄消费者的诱惑,向这一群体明示消费安全风险,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明确警示语的比例范围,提高警示文字字号、增强警示文字的显著度,禁止企业偷换概念,减少警示语范围;三是简化烟草制品包装,减少产品的鲜艳色彩及华丽包装,降低产品的诱惑力,从源头削弱消费者对烟草制品的需求和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