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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审结一起炼铝污染案

2018.10.30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 案,对被告人林某海、王某灿等5人破坏生态环境一案做出判决。

  2017年5月21日,永新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永新县象形乡天龙山有一个新建炼铝厂污染环境”。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该厂棚位于永新县象形乡天龙山一隐蔽的山坳中,于2017年5月中旬开始投入生产。被告人利用自然高温焚烧除去电容介质,把剩余的铝壳再放入熔炉中熔化成铝锭。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厂非法提炼的半成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经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林某海、王某灿等5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3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均适用缓刑,并处10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5名被告人共同支付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和处置危险废物已经发生的费用19.57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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