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食安法百问百答】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会受何处罚?

2018.12.12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案例解读

  某公司是当地一家专门生产挂面的公司,当地几乎所有超市的挂面都是由该公司供应货物的。但其生产挂面的厂房非常脏,里面的垃圾不能得到及时清理。每次只要一听说工商部门要来进行检查, 该公司就会马上派人把生产的厂房临时收拾干净。后来,该公司的行为被当地的一些居民得知之后,有人就向工商局进行了举报, 称该公司的生产场所很不卫生,生产挂面的面粉旁边就是垃圾。工商局在接到举报后,马上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果然像举报者所说的一样。后来经过查实,该公司风险监测报告是假的,其虚假的报告来自一位食品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最后,该挂面公司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且该虚假报告的出具者也受到了开除公职的处罚。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本案例中,虚假报告的出具者是知法犯法,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一句话点评

  出具虚假食品监测报告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