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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常见问题

2021.7.13

一、哪些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

借用《 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 》
(一)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前后涉及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三)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前后涉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厂等公用设施用地;
(四)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园与绿地、公共设施用地);
(五)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前涉及闲置、荒置等地块性质模糊且无法提供完整的污染识别资料的建设用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疑似存在或确认存在土壤污染的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如果结果第一阶段的调查,农用地及周边没有污染物,可以不用开展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三、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共三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主体。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启动。
■ 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四、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的费用该由谁 承担

原则上,谁是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责任主体,谁负担费用。两种特殊情形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1)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

五、根据土地利用方式划分的地块类型

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分为地衣类用地(敏感用地)和第二类用地(非敏感用地)。


第一类用地(敏感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小学用地(A33)、医疗用卫生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第二类用地(非敏感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率低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六、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名词

土壤环境质量相关标准包括:风险筛选值、风险管控值、风险控制值、土壤修复目标值等。

七、调查启动条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应在地块内原有工业生产行为完全停止,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槽)、污水处理设施等拆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较高的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完成后,启动调查工作。
如在第二阶段调查前部分区域无法停产、拆除或清理的,待该区域停产、拆除或清理并进行补充调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储罐(槽)、污水处理设施等确无法拆除的,可在其内容物质完成清理,具备底部采样条件时进行调查。

八、 土壤污染状况如何开展调查?

(1)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择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而言,一般需要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目前只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备案要求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机构改革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 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即意味着机构改革完成的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报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尚未完成机构改革的地区,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所形成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除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3)特殊情况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进行评审
两种情况下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一类是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另一类是,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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