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要点

2021.7.13

一、土壤调查的工作程序

初步调查的用处,简言之,就是通过将初步调查的结果与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作对比,以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
“筛选值”是判定是否启动场地环境风险评价的启动值。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列举了45项基本污染物检测项目的筛选值,以及40项其他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如果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则继续执行地方标准。
通过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代表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须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意味着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作进一步判别。
对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没有列入的污染物项目,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可以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

关键点:污染识别
1、资料收集
收集、分析地块历史与现状基础资料,重点内容应包括:
(1)历史变迁资料;
(2)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
(3)企业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
(4)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
(5)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废物管理记录;
(6)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信息;
(7)平面布置图、地上及地下罐槽、管线图;
(8)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9)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表;
(10)地块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及位置关系。

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1)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处置场所;
(2)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
(3)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
(4)排水管、污水池或其他地表水体、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处、井等。
同时,还应观察和记录地块周边企业情况和地块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地块的位置关系。

3、人员访谈
访谈对象:受访者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
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官员;
生态环境部门人员;
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
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
访谈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调查

1. 点位布设
(1)土壤点位布设
初步调查采样点布设应以尽可能捕获污染为原则,布设在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
土壤监测点位数量应满足:地块面积≤5000 m2 ,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 m 2 ,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 。 地下水样品一般不少于3个。

(2)其他区域
重点区域应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系统布点法布设采样点。专业判断布点法采样点应尽可能接近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说明判断布点的依据;系统布点法应按正方形网格划分工作单元,原则上不超过40m×40m,在每个工作单元中布设采样点。
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等其他区域,
初步调查阶段可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布设少量采样点位(工作单元原则上
不超过100 m×100 m),面积>5000 m 2 的,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位。

2. 监测项目

检测项目应包括必测项目和地块特征污染物。
(1)必测项目:土壤检测项目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表1执行;地下水不设置必测项目。
(2)选测项目(特征污染物):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的选测项目应根据地块污染识别结论选取;
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应涵盖土壤中的特征污染物;地表水检测项目同地下水;底泥的检查项目和土壤一样。
参考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3660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3.数据分析与评价

3.1 筛选值的选取

(1)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的规定执行。广东省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优先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但应列出推导筛选值所选择的暴露途径、迁移模型和参数值,相关参数优先采用HJ 25.3的推荐值。
如评价区域调查地块所在区域的背景值高于通过上述方式选取的筛选值,则优先考虑土壤背景值作为筛选值,报告中应明确土壤类型。

(2)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根据地块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功能选取。地下水污染羽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Ⅲ类标准限值、《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Ⅳ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没有的指标可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3)底泥污染风险筛选值参照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4)地表水污染筛选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3.2 污染区域的划定
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如果存在土壤和地下水超标的情况,应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的方法,结合地块功能分区,划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域,作为详细调查的布点依据。

4. 结论与分析

4.1 明确土壤和地下水是否收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分析污染成因。
4.2 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详细采样调查,以及超过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污染物及污染区域。
4.3 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地块,存在达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但超过第一类用地标准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土壤,且未来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对该部分土壤进行开挖外运,无法确认接收地块规划用途的,地块初步调查结论需对该用地提出后续环境管理要求。



https://uc.antpedia.com
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