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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2008.1.01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贯彻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重视开发学生的各种素质及潜在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施办法和实验考核)。

第五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使学生能全面系统地得到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内协作和对外实验、测试、分析、计量、维修、研制加工、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社会服务,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提高实验室的经济效益和学术、技术水平。

第八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及技术基础实验室,应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实验室应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科研实验室应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其中教学实验室应有规范的实验教学文件资料(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施办法、实验指导书(任务书)、实验教材、实验卡片等)。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有规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及技术基础实验专职人员≥3人。

(四)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其中基础及技术基础实验室,学生在实验室的实际使用面积≥2平方米/生。

(五)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其中基础及技术基础实验室的常规仪器设备配套数一般≥5套。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根据教学或科研的实际情况,由各学院、系、部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按照学校的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外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以保证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增添实验设备时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认真调查研究,多方案设计比较,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最佳。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四条 学校应有一名分管副校长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分管校长归口主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系、部落实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管理工作情况;

(三)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负责全校的物资管理(包括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五)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升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体制实行以院(系、部)管理为主的校、院、教研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体制、实验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气、激光、粉尘、超静、高压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其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加强物资工作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科学管理。实验室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学院、系、部管理为主的管理形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要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级的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院系部一级的中心、基础中心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一级的实验室主任,由各学院、系、部提出人选,上报学校审定备案后自行下文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校级中心、院系级中心和基础中心实验室主任,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定第二章中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工作人员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院(系、部)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各类从事实验室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学校对实验室人员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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