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林地补偿费原来依照各省规定收取,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由国家林业局收取。此次调整后,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在调整前,根据1992年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须按规定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接受相关处罚外,还应补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