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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出台新矿区规划 重资源保护和公众利益

2012.7.09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为规范国内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国家发改委即将实施新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规划处处长夏兴表示,作为国家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项目前期开展准备工作的基本依据,2004年版本的总体规划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形式的要求。

  夏兴:各地发改委在重复地修编《矿区总体规划》。矿区的地质勘探面积过大,勘探程度不够。矿业权设置比较混乱,特别是现在井田的划分不太规范,小矿多了,对环境的污染也是比较大的。这次就特别提出一个矿区一个主体。

  新规定将之前规划中,小型矿区的规模从年产200万吨提高到年产300万吨。新增了对矿区开采的必要性、矿区发展对地方经济的作用进行前瞻性分析,以及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等情况的分析条款。

  新规定特别指出,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矿区,省级发改委在报批矿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夏兴:煤炭资源到底归谁呢,是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矛盾,特别是现在县市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分歧还是比较大,我们应该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广泛征求意见,不是省政府说了就定的。

  总的看来,新《规定》在避免擅自短期扩大规模、加强资源保护和煤炭行业的集约型发展上有了更加严格细致的规定。新规定还明确,对违反矿区总体规划,擅自从事煤矿建设、生产的,由省级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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