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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榆林榆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吴堡矿区横沟煤矿300万吨/年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10.13

原文地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310/t20231011_1042855.html

名  称

关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榆林榆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吴堡矿区横沟煤矿300万吨/年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3-00326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3-10-07

  文  号环审〔2023〕109号

  主 题 词

关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榆林榆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吴堡矿区横沟煤矿300万吨/年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榆林榆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榆林榆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吴堡矿区横沟煤矿300万吨/年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上报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吴堡矿区,井田面积约76.815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能力300万吨/年。设计开采二叠系下统山西组s3、s2、s1等三个煤层,煤层整体由东向西倾斜。煤种以焦煤为主,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采用立井开拓方式,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划分两个开采水平共8个采区,其中首采区为一采区,面积8.89平方公里。

  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立井(直径6.0米,最大提升能力4000吨/小时)、副立井(直径9.0米)、选煤厂(300万吨/年,采用重介质旋流器洗选工艺)、回风立井(直径8.5米,回风量为404.25立方米/秒)、措施立井(直径6.5米)等主体工程,原煤仓(单个容积10000吨,2个)、产品仓(单个容积8000吨,4个)、矸石仓(容积3000吨,1个)、输煤栈桥(合计长582米,输煤能力1500吨/时)、场地间联络道路和管路等储运工程,矸石充填站(67万吨/年)、瓦斯泵站、10台4兆瓦高浓度瓦斯发电机组、4台1.5兆瓦低浓度瓦斯发电机组、2台8.4蒸吨/小时余热锅炉、1台6.3蒸吨/小时余热锅炉等辅助工程,瓦斯锅炉房、供水设施等公用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2座,1440立方米/天、48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24000立方米/天)、应急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产品煤经封闭输送系统运至孟门装车站外运,封闭输送系统单独立项。

  该项目总体符合陕西省吴堡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1〕96号文件同意本工程产能置换方案和规模。项目实施将对生态和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黄土高原黄河沿岸土壤侵蚀区,地貌类型为黄土梁低山丘陵地貌,整体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园地次之。井田内分布有公益林、基本农田、村庄、黄河支流刘家沟、黄河湿地、横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保护目标,评价范围内还分布有黄河、沿黄公路、黄河二碛风景区、白地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川口村毛泽东东渡黄河旧址、横沟温泉旅游区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将对相关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内自上而下主要含(隔)水层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裂隙含水层、三叠系基岩风化裂隙含水层、三叠系-二叠系孙家沟组泥岩隔水层、二叠系山西组-上石盒子组砂岩裂隙含水层、二叠系-石炭系泥岩隔水层、石炭系太原组裂隙含水层、石炭系本溪组泥岩隔水层、奥陶系岩溶裂隙含水层。其中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裂隙含水层、三叠系基岩风化裂隙含水层具有供水意义。采煤将破坏二叠系山西组煤系含水层及上石盒子组砂岩裂隙含水层,若导水裂缝带导通上覆的三叠系-二叠系孙家沟组泥岩隔水层,将对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横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居民用水等产生不利影响。井田外东侧的黄河及黄河湿地与黄河河谷第四系孔隙潜水含水层存在补给关系,煤层开采将对黄河、黄河湿地等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将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及黄河碛口段产卵场、横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地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以及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煤矿开采产生的瓦斯等,通风机房、破碎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等,均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为加强对黄河、黄河湿地、沿黄公路、横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川口村毛泽东东渡黄河旧址等的保护,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黄河临水边界线外550米范围内划定禁采区、黄河临水边界线外550米-1000米范围内煤炭资源暂缓开采、全井田范围1000米以深煤炭资源暂缓开采等措施。项目应开展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影响跟踪监测,根据观测和监测结果及时优化相关保护措施,必要时调整开采方案。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采取维修、留设保护煤柱、配合地方政府实施搬迁等保护措施。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后续用于生态修复等。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生态功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以保护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裂隙含水层、三叠系基岩风化裂隙含水层为目标,及时优化保护措施,确保不导通重要含水层。项目在落实黄河临水边界线外550米内禁采、550米-1000米范围内煤炭资源暂缓开采、1000米以深煤炭资源暂缓开采等措施后,总体可减轻项目实施对黄河、黄河湿地等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项目应建立导水裂缝带观测系统,加强对导水裂缝带发育的观测,根据观测结果及时优化保护措施,必要时调整开采方案。在横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采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等措施,确保采煤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观测,确保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其他区域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跟踪监测系统,持续跟踪评估措施效果,确保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主井工业场地、风井工业场地分别新建规模不小于1440立方米/天、48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新建一座规模不小于240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经处理后的矿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有必要外排的,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矿井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且含盐量小于1000毫克/升)”要求后排放。你公司应对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优化矿井水处理站规模、工艺,确保回用或排放均符合相关生态环保要求。积极拓展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进一步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矿井水外排量。建设足够容量的矿井水应急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苫盖、安装除尘设施、采用全封闭设备等措施做好扬尘污染防治,项目供热采用空压机余热、空气源热泵、瓦斯发电机组余热、瓦斯锅炉和电锅炉等。原煤、产品煤采用封闭筒仓储存,并设置喷雾抑尘等装置;准备车间、主厂房、转载点等区域设置除尘器或喷雾抑尘装置;矸石破碎系统实施全封闭,设置布袋除尘器及喷雾抑尘装置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项目应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并落实报告书关于原煤洗选率100%的要求。产品煤经封闭输送系统和铁路专用线外运。加强瓦斯监测、抽采和综合利用,按要求设置井下瓦斯监测仪,实时监控瓦斯浓度;瓦斯抽采系统和发电站、封闭输送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运。严格落实《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煤炭清洁运输比例应不低于70%。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和敏感点噪声达标。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全部井下充填,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脱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市政垃圾场处置,危险废物及矿井水深度处理后的杂盐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3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确有需要开采黄河临水边界线外550米-1000米范围内煤炭资源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应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9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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